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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案例精选:“微微一孝”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发布时间:2018-09-03

关于第22696597号“微微一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29205号

申请人:李启华

申请人因第22696597号“微微一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知识产权案例精选:“微微一孝”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1131473号“微微一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779083号“微微一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659826号“微微一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微微一孝”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微微一笑”在文字构成上相近,在呼叫上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宣传画、书写工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肖像、书写工具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三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

邵燕波

姚旭祺

张亚军

2018年07月20日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公司

本文地址:http://www.bjnajie.com/a/zscq/anli/3350.html

来源:商评委、纳杰知识产权微信公众号(najie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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