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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案例精选:“禅家乐”商标伤害宗教感情驳回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09-07

关于第23774072号“禅家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34176号

申请人:厦门市翔安区佛国寺

申请人因第23774072号“禅家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第23774072号“禅家乐”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当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的汉字“禅家乐”构成,其中“禅”字为佛教用语,具有“排除杂念、静坐、泛指佛教的事物”的含义,作为申请商标的一部分指定使用在宗教教育、艺术品出租等服务上,易伤害宗教感情,进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

陈卓娅

刘洲东

赵辉

2018年07月25日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机构

本文地址:http://www.bjnajie.com/a/zscq/anli/3368.html

来源:商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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