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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案例精选:“淘金融”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8-09-30

关于第15169629号“淘金融”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46428号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广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前被申请人名义:汕头市淘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7月05日对第15169629号“淘金融”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淘宝、淘系列商标由淘宝网而来,具有突出的显著性和极高的市场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8364288号“淘”商标、第5626331号“淘宝”商标、第4240190号“淘宝网”商标、第7856291号“淘!我喜欢”商标、第9506638号“淘宝贷款”商标、第12241171号“阿里小微金融”商标、第9810447号“淘金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第5626331号“淘宝”驰名商标的刻意摹仿,主观恶意明显。三、被申请人申请的百余枚商标几乎全部为“淘**”结构,具有攀附申请人淘宝、淘品牌知名度和声誉的主观意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四、被申请人不具备从事金融服务的资质,争议商标具有一定欺骗性,易造成极大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概况、申请人及淘宝网、支付宝所获荣誉证明资料;

2.申请人及淘宝网、蚂蚁金服、支付宝的相关报道、公益活动;

3.淘宝、淘宝网商标的使用情况;

4.淘宝网关联公司情况、经济数据专项审计报告及调研报告;

5.部分入驻淘宝网的企业及品牌名单;

6.淘宝网广告宣传图片、广告合同及发票;

7.相关裁定书、决定书;

8.申请人与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证明;

9.被申请人企业公示信息及名下商标列表;

10.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淘宝、淘系列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大量带有淘字的商标获准注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淘宝”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二者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混淆或误认,可以并存。答辩人注册争议商标没有主观恶意,申请人刻意放大商标保护范围,存在扼杀创新、行业垄断的恶意。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证明;

2.科技查新报告、作品登记证书、发明专利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及相关证书;

3.争议商标的使用证据;

4.异议裁定书。

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汕头市淘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818日申请注册,在异议程序中经商标局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核定使用在第35类电视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等服务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547期(2017414日)《商标公告》上。于201868日名义变更为广东广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即被申请人。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七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会计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商标法》第四条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委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文字“淘金融”与引证商标六文字“阿里小微金融”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可以形成区分,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争议商标“淘金融”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淘”,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含义亦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视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计算机数据库信息分类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策划、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信息代理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加之申请人在案证据显示申请人及其“淘宝”系列商标通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若并存使用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鉴于我委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故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的情形不再予以评述。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委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亦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且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

赵婷婷

张静

蔡婷

2018年08月14日

关于第15169630号“淘金融”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46427号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广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前被申请人名义:汕头市淘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7月05日对第15169630号“淘金融”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淘宝、淘系列商标由淘宝网而来,具有突出的显著性和极高的市场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8086445号“淘”商标、第3575315号“淘宝”商标、第5626330号“淘宝”商标、第4240185号“淘宝网”商标、第7856294号“淘!我喜欢”商标、第9506814号“淘宝贷款”商标、第12241057号“阿里小微金融”商标、第9810367号“淘金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第5626331号“淘宝”驰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的刻意摹仿,主观恶意明显。三、被申请人申请的百余枚商标几乎全部为“淘**”结构,具有攀附申请人淘宝、淘品牌知名度和声誉的主观意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四、被申请人不具备从事金融服务的资质,争议商标具有一定欺骗性,易造成极大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概况、申请人及淘宝网、支付宝所获荣誉证明资料;

2.申请人及淘宝网、蚂蚁金服、支付宝的相关报道、公益活动;

3.淘宝、淘宝网商标的使用情况;

4.淘宝网关联公司情况、经济数据专项审计报告及调研报告;

5.部分入驻淘宝网的企业及品牌名单;

6.淘宝网广告宣传图片、广告合同及发票;

7.相关裁定书、决定书;

8.申请人与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证明;

9.被申请人企业公示信息及名下商标列表;

10.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淘宝、淘系列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大量带有淘字的商标获准注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淘宝”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二者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混淆或误认,可以并存。答辩人注册争议商标没有主观恶意,申请人刻意放大商标保护范围,存在扼杀创新、行业垄断的恶意。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证明;

2.科技查新报告、作品登记证书、发明专利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及相关证书;

3.争议商标的使用证据;

4.异议裁定书。

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汕头市淘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8日申请注册,在异议程序中经商标局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547期(2017年4月14日)《商标公告》上。于2018年6月8日名义变更为广东广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即被申请人。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九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在第42类研究与开发(替他人)、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策划、商业信息代理、货物展出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商标法》第四条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委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文字“淘金融”与引证商标七文字“阿里小微金融”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可以形成区分,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争议商标“淘金融”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淘”,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含义亦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研究与开发(替他人)等服务、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研究和开发(替他人)、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研究和开发(替他人)、计算机系统设计等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研究与开发(替他人)、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研究与开发(替他人)、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加之申请人在案证据显示申请人及其“淘宝”系列商标通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若并存使用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鉴于我委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故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的情形不再予以评述。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委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亦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且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

赵婷婷

张静

蔡婷

2018年08月14日

关于第15169628号“淘金融”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46425号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广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前被申请人名义:汕头市淘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7月05日对第15169628号“淘金融”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淘宝、淘系列商标由淘宝网而来,具有突出的显著性和极高的市场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9887531号“淘”商标、第3575330号“淘宝”商标、第4240189号“淘宝网”商标、第7856290号“淘!我喜欢”商标、第9506700号“淘宝贷款”商标、第8298118号“阿里金融”商标、第12241164号“阿里小微金融”商标、第9994355号“淘金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第5626331号“淘宝”驰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的刻意摹仿,主观恶意明显。三、被申请人申请的百余枚商标几乎全部为“淘**”结构,具有攀附申请人淘宝、淘品牌知名度和声誉的主观意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四、被申请人不具备从事金融服务的资质,争议商标具有一定欺骗性,易造成极大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概况、申请人及淘宝网、支付宝所获荣誉证明资料;

2.申请人及淘宝网、蚂蚁金服、支付宝的相关报道、公益活动;

3.淘宝、淘宝网商标的使用情况;

4.淘宝网关联公司情况、经济数据专项审计报告及调研报告;

5.部分入驻淘宝网的企业及品牌名单;

6.淘宝网广告宣传图片、广告合同及发票;

7.相关裁定书、决定书;

8.申请人与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证明;

9.被申请人企业公示信息及名下商标列表;

10.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淘宝、淘系列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大量带有淘字的商标获准注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淘宝”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二者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混淆或误认,可以并存。答辩人注册争议商标没有主观恶意,申请人刻意放大商标保护范围,存在扼杀创新、行业垄断的恶意。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证明;

2.科技查新报告、作品登记证书、发明专利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及相关证书;

3.争议商标的使用证据;

4.异议裁定书。

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汕头市淘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8日申请注册,在异议程序中经商标局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核定使用在第36类经纪、代管产业、金融管理、资本投资服务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551期(2017年5月14日)《商标公告》上。于2018年6月8日名义变更为广东广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即被申请人。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九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金融服务、经纪、受托管理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策划、商业信息代理、货物展出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一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引证商标二至九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商标法》第四条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委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经纪、代管产业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争议商标文字“淘金融”与引证商标六文字“阿里金融”、引证商标七文字“阿里小微金融”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可以形成区分,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争议商标“淘金融”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八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淘”,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含义亦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经纪、代管产业、金融管理、资本投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金融服务、经纪、受托管理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金融分析、经纪、信托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金融服务、经纪、信托等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金融服务、经纪等服务、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金融服务、经纪、受托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加之申请人在案证据显示申请人及其“淘宝”系列商标通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若并存使用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八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鉴于我委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故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的情形不再予以评述。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委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亦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且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

赵婷婷

张静

蔡婷

2018年08月14日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机构

本文地址:http://www.bjnajie.com/a/zscq/anli/3444.html

来源:商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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