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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发布时间:2017-12-13安徽省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加快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工程,宿州市政府制定了《宿州市支持科技创新增强经济发展动力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的标准。
	 
	
在《宿州市支持科技创新增强经济发展动力实施办法》中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标准是这样规定的:
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对研发费用按150%加计扣除。对已认定的外省高新技术企业转移到我市落户的,有效期内不再重新认定,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对新增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补助,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补助。
对企业牵头承担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等重大项目,市按国家下拨经费的10%比例予以补助,每个补助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对企业牵头承担的省重大科技专项,市、县区(园区)各按省下拨经费的50%比例予以补助。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市、县区(园区)各按1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新认定的企业建设的国家级质检中心,省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市、县区(园区)各按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市、县区(园区)各按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省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市、县区(园区)各按50万元一次奖励。
对符合省市共建条件的企业重点(工程)实验室,连续3年,省、市每年分别给予100万元经费支持。
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质检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市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市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县区、园区按市资金50%予以配套支持。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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