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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鲤城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发布时间:2018-03-14泉州市鲤城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鼓励申报高企认定
对之前未进入省或市高企培育库而新认定的高企,区财政给予一次性配套补助10万元。对之前已进入省或市高企培育库而新认定的高企,区财政给予一次性配套补助5万元(不重复补助)。对重新通过认定的高企,区财政给予一次性配套补助5万元。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7〕141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文〔2017〕136号)精神,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融入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大局,提升全区高新技术企业(下简称“高企”)的数量和质量,结合上级政策要求和区情实际,经区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培育高企后备资源
积极组织我区企业参加省、市高企培育库入库评审,对入选市高企培育库的企业,区财政给予一次性配套补助5万元;对入选省高企培育库的企业,区财政给予一次性配套补助6万元(对之前已获得市高企入库补助的,区财政补足差额1万元)。对入选省、市高企培育库的企业给予配套补助,采取就高原则,不重复补助。
二、鼓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对之前未进入省或市高企培育库而新认定的高企,区财政给予一次性配套补助10万元。对之前已进入省或市高企培育库而新认定的高企,区财政给予一次性配套补助5万元(不重复补助)。对重新通过认定的高企,区财政给予一次性配套补助5万元。
三、扶持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年纳税增长达10%以上)
对入选市高企培育库的企业,在鲤城区当年实现税收增长达10%以上的,区财政按企业纳税的区级留成财力的2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限额100万元。
四、鼓励引进高企
对辖区外的高企整体迁入我区的,区财政给予最高50万元、最低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企业获得的补助资金最高限额为企业当年纳税的区级留成财力,低于10万元的按10万元补助)。
五、加大科技金融支持力度
鼓励银行业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拓展科技信用贷款、专利权质押贷款等业务,增加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投入,优先将符合条件的高企及后备企业纳入小微企业“助保贷”支持对象,满足其信贷需求。
六、支持高企创新发展
对增资扩产的高企,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中优先考虑;在各类科技计划和技改专项中,提高其项目评审权重,优先给予立项支持。
七、鼓励高企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
对符合区委、区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人才“港湾计划”的实施意见》(泉鲤委〔2017〕32号)等文件规定的,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八、支持高企加强知识产权运营和保护
鼓励高企及后备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中介机构协作开展专利技术创造与运用,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标准认定、授权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开展专利技术交易与转让、专利权质押贷款等,按照《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专利运用和保护的意见》(泉鲤政办〔2017〕120号)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与补助。
以上措施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限为3年,由区科技和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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