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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惠安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发布时间:2018-03-14

泉州市惠安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为进一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赢得发展主动权,提升区域核心竞争力,加快建设创新型县份,泉州市惠安制定了《惠安县鼓励科技创新暂行规定》,规定了泉州市惠安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标准。

在《惠安县鼓励科技创新暂行规定》中高新企业是这样规定的:

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扶持奖励50万元、30万元。

即:国家级高新奖励50万,省级高新奖励30万。

泉州市惠安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附:惠安县鼓励科技创新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赢得发展主动权,提升区域核心竞争力,加快建设创新型县份,根据省、市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创新驱动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创新平台

1.被确认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扶持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2.被确认为重点实验室,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扶持奖励50万元、30万元。

3.被确认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园区),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扶持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4.被确认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给予扶持奖励30万元。

5.新设立并经认定的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扶持奖励50万元、25万元。

6.新设立并经认定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扶持奖励30万元。

7.被确认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理事长单位,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扶持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副理事长单位分别给予扶持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

8.被确认为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示范基地,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扶持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9.被确认为泉州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示范基地(企业)给予扶持奖励5万元。

10.被确认为市科技型农业专业合作社给予扶持奖励5万元。

二、创新示范

1.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扶持奖励50万元、30万元。

2.被认定为创新型试点企业,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扶持奖励30万元、20万元。

3.被认定为创新型优秀企业,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扶持奖励50万元、30万元。

4.被认定为市级新型科研机构给予扶持奖励10万元。

5.被认定为省科技型企业给予扶持奖励5万元。

6.被认定为省级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给予扶持奖励15万元;被认定为市级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扶持奖励5万元。

7.被认定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扶持奖励30万元、20万元;被认定为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扶持奖励10万元。

8.被认定为知识产权工作试点企业,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扶持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

9.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企业给予奖励8万元。

10.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扶持奖励70万元、50万元;被认定为市级众创示范空间给予扶持奖励30万元。

三、知识产权

1.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受理公告的企事业单位发明专利,每件给予补助2000元;对发明专利实现“清零”的企业,当年度给予奖励1万元;授权发明专利,企事业单位、个人每项分别给予奖励8万元、5万元。

2.授权实用新型专利,企事业单位、个人每项分别给予奖励8000元、5000元。

3.企事业单位授权外观设计专利,每项给予奖励1500元。

4.国际标准第一起草单位或企业标准直接提升为国际标准的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的单位、国家标准制修订主导单位(含第一起草单位),给予奖励10万元;国家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主导单位(含第一起草单位),给予奖励1.5万元、0.5万元。

5.经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给予奖励50万元;认定为福建省著名商标或福建省名牌产品,给予奖励10万元;认定为泉州市知名商标,给予奖励5万元。以我国为基础注册地,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体系在境外获准注册的商标,对单个商标新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企业,按每件商标注册官费的8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四、科技交流与合作

1.与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或国家级研究所建立技术依托关系并实施自选研究开发项目且完成项目结题工作的企业,给予扶持奖励15万元。

2.与高等院校、省级重点实验室或科研机构建立技术依托关系并实施自选研究开发项目且完成项目结题工作的企业,给予扶持奖励8万元。

五、研发投入

1.经有资质会计事务所核算、确认,年研发投入达100-299万元、300-499万元、500-999万元、1000-2999万元、3000万元以上,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60万元、100万元。

2.被列入国家火炬计划、星火计划且无项目资金资助的项目,给予扶持奖励30万元。

3.被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的研发项目,县财政分别按项目下达经费的30%、20%、50%配套专用资金。

六、科学技术奖和专利奖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二等奖分别给予奖励100万元、50万元;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分别给予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

2.获得福建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给予奖励60万元;获得福建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30万元、15万元。

3.获得泉州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给予奖励30万元;获得泉州市科学技术创业奖给予奖励20万元;获得泉州市科学技术进步(自然科学)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15万元、10万元。

4.获得惠安县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

5.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奖,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6.获得福建省专利特别奖给予奖励40万元;获得福建省专利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7.获得泉州市重大发明专利奖给予奖励30万元;获得泉州市专利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8.获得惠安县专利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奖励8万元、6万元、3万元。

七、科技经费扶持的有关具体要求

1.本规定适用本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专利)于规定颁布实施期限内承担的项目或取得的荣誉、称号和专利等。

2.申请资助资金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应提供相关批准文件(证书)、技术协作合同、项目结题验收意见书、会计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原件等相关材料,经县有关部门归口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纳入科技专项经费管理使用。

3.同一企事业单位每项仅可享受其中一种最高额度的资助(专利资助除外)。同一项目本级财政若已扶持奖励,不再重复扶持。

八、其他事项

1.本规定与其他文件若有重复,以此份文件为准,解释权归县科技和知识产权局。

2.本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试行二年。《中共惠安县委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安县鼓励自主创新暂行规定〉的通知》(惠委〔2014〕5号)、《中共惠安县委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若干意见》(惠委〔2011〕50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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