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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高新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发布时间:2018-03-16厦门市集美区高新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为深入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构建创新型城区,厦门市集美区政府制定了厦门市集美区高新企业认定奖励政策《集美区加强创新体系建设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措施》,明确规定了厦门市集美区高新企业认定的奖励标准。

在厦门市集美区高新企业认定奖励政策《集美区加强创新体系建设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措施》中规定:
一、企业被认定为省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二、企业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三、企业被认定为省市级创新型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奖励。
四、企业科技人员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一、二等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成果完成人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获得省市级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成果完成人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
即:厦门市集美区高新企业认定奖励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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