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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发布时间:2018-05-22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对新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其上年营业总收入在1亿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1亿(含)至5亿元的,奖励15万元;5亿元(含)以上的,奖励20万元。对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新认定企业标准的80%进行奖励;对新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15万元的奖励。

对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其主体税区级留成较上年增长部分,给予100%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多不超过100万元。对新获认定的国家、市级新产品,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项和3000元/项的奖励。
对承担国家、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第一承担单位,按照国拨经费10%的比例予以配套支持(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每家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年研发投入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超过高新区平均水平的企业,按最终核实的研发经费支出额给予一定比例补助。高新技术企业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比例超过高新区平均水平3个百分点以上的,按其研发经费支出额的4%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研发投入比例超过高新区平均水平3个百分点以内的,按其研发经费支出额的2%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除高新技术企业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其它企业按上述标准减半执行。
政策依据:《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促进办法》
本办法所指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通过,尚在有效期内的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是指符合高新区相关规定,由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认定、备案的科技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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