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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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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忠县高新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发布时间:2018-05-30

重庆市忠县高新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一)对认定为国家、市级创新型领军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80万元、50万元。对认定为牛羚企业、瞪羚企业的高成长性科技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支持;对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由县科委负责牵头兑现,县财政局、县经济信息委配合)

(二)对近2年连续盈利且销售收入高于500万元、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科技型企业,在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1年期内,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年限不超过2年,累计贴息不超过50万元。对新挂牌上市的科技型企业,按县政府有关政策给奖励。(由县科委负责牵头兑现,县财政局、县经济信息委、县农委、县金融办配合)

(三)对新认定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协同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协同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纳入县级技术研发中心计划的企业,每年给予10万元补助,年限不超过2年。(由县科委负责牵头兑现,县财政局配合)

(四)对新认定为国家、市级、县级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20万元。对获得国家、市级科技项目立项支持的众创空间(孵化器),按争取到的项目资金批准额度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被认定为国家级、市级、县级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在完成年度运行工作目标后,前三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运行管理补贴。对众创空间(孵化器)引进、培育的项目,如一次性获得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投资的,且资金用于企业自身发展,可按投资金额的1%给予众创空间(孵化器)创业辅导奖励,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由县科委负责牵头兑现,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配合)

(五)对企业内部研发和委托外部研发经费新增部分,均按年度增长额的1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鼓励研发机构法人化,对科技型企业、科研院所在忠县完成独立法人登记注册新设立的研发机构,凭工商营业执照、国家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等,当年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研发机构独立法人化运作三年内,应按当年缴纳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的50%作为计算依据,以科技项目形式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年。研发机构租赁忠县或重庆主城指定的孵化平台、办公楼的,其房租第一至三年按应缴金额的100%、第四至五年按应缴金额的50%由县财政补贴给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法人化研发机构当年引进投资500万元—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战略投资的(不包含科研设备的投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6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研发机构新购置先进科研设备,且仪器已纳入重庆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平台的,给予所购设备金额的15%补贴,累计总额不超过50万元。(由县科委负责牵头兑现,县财政局、县经济信息委、县统计局、县审计局配合)

(六)对认定为重庆市重大新产品,评定的次年按重大新产品评定当年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作为计算依据给予财政补助,第二年按重大新产品年上缴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作为计算依据给予财政补助;对具有发明专利的重大新产品,第三年再按重大新产品年上缴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作为计算依据给予财政补助。(由县经济信息委负责牵头兑现,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科委、县国税局、县地税局配合)

(七)围绕柑橘、医药、锂电材料、装备制造等产业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根据联盟运营情况,对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每年给予每个产业技术创新联盟1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对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内的企业成功申报国家、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按照国家、市级下达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内的企业,围绕县内产业领域关键性共性问题开展县级科技计划项目攻关的,实行“一事一议”原则,给予经费支持。建立产业技术创新联盟首席专家制,对企业聘请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家可择优聘任为政府产业发展首席专家、顾问,每年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补助。(由县科委负责牵头兑现,县财政局、县经济信息委、县农委、县果业局配合)

(八)对新设立的院士工作站,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对新设立的国家级、市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由县人才办牵兑现,县财政局、县科委、县人力社保局、县科协配合)

(九)对企业购买或引进先进技术成果并实施产业化,实际支出3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根据企业实际支付技术合同(以科技合作处备案的技术合同为准)金额的10%给予一次性资助,单个技术合同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有多个技术成果的,累计不超过50万元。鼓励企业推动专利技术产业化,加大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研发并加快实施产业化,其单项产品初始年销售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的,按销售收入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其中50%给予生产企业,50%给予研发机构。对中试成果在我县形成产业化、向下延伸打造产业链,按中试项目核定实际投资规模的10%给予一次性资助,单个中试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有多个中试项目的,累计不超过50万元。(由县科委负责牵头兑现,县财政局、县经济信息委配合)

(十)设立忠县科技创新企业奖,每年根据企业科技创新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择优评选“科技创新企业”,最多不超过10个,予以通报表彰奖励,并一次性奖励10万元科研项目经费。(由县科委负责牵头兑现,县财政局配合)

政策依据:《忠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创新主体培育实施意见的通知》

高新认定

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问题解答

1、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需符合什么条件?

高新企业认定条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①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③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如何理解认定条件中提及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与主要产品(服务)?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是指对其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产品(服务)。主要产品(服务)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具体指什么?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对企业取得上述收入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应属于《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其中,技术性收入包括:(1)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2)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咨询与市场评估、工程技术项目设计、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3)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4、认定条件提到的总收入、销售收入,具体应该如何计算呢?

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口径计算。

5、认定条件中提及科技人员、职工总数具体包括哪些人员?

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6、认定条件中涉及的职工总数、科技人员的统计方法是什么?

业当年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均按照全年月平均数计算。月平均数=(月初数+月末数)÷2全年月平均数=全年各月平均数之和÷12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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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版权代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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