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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垫江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发布时间:2018-05-30重庆市垫江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支持科技型企业。对获得重庆市科技型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新挂牌上市的科技型企业,按县政府有关政策给奖励。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给予每件1万元奖励。
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对购买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专利所有权、使用权并实现转化生产的企业,按合同实际交易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商品化生产的自有发明专利产品、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单件专利产品年纳税额首次达到30万元以上,且未享受高新技术产品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按每件专利产品给予一次性产业化奖5万元。对获得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贷款贴息。
支持科技研发平台。对新成立的法人性质科研机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获得国家级、市级和县级科研平台认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获得市级知识产权试点企业、优势企业、贯标企业和县级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支持产学研合作。对纳入市级协同创新中心的企事业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组建博士后流动工作站、知识产权转移机构的企事业单位,给予一次性运行补助5万元。
鼓励科技人员创新。获得垫江县科学技术奖的企事业单位,主要完成人员所分配的奖金不得低于奖励总额的60%,按相关规定免缴个人所得税。

垫江县促进科技创新扶持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创新驱动发展,支持科技创新创业活动,增强创新驱动力与产业竞争力,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5〕2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90号)等创新创业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政府每年安排科技创新专项资金1000万元,并纳入财政预算。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企业培育、技术创新活动、创新平台建设、创新创业项目等。
第三条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众创空间扶持政策
第四条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入驻县工业园区的众创空间和科技孵化器,按招商引资企业享受园区优惠政策。对新认定的科技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分别给予国家级50万元、市级10万元、县级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晋级的只奖励差额部分。按运行情况每年给予科技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考核后补助。
第五条支持创新平台入驻企业。对入驻企业提供2年内房租、水电、网络等免费运营补贴,每月最高不超过20元/平方米。对入驻的科技中介、公共技术服务、创业服务等第三方服务机构,按运行情况给予2年内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运营补助。对年经营收入首次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入驻新创企业,给予一次性创业奖励2万元。
第六条支持众创空间内的项目培育。入驻众创空间并新注册成立公司的,分别给予该公司和众创空间5000元奖励。入驻项目获得县级创新大赛奖项或县种子基金支持的,给予众创空间每个项目5000元创业辅导奖励。入驻项目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众创空间一次性培育奖,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万元。
第七条支持创新创业活动。对获得县级创新创业大赛等级奖的创业项目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奖励,并优先纳入县级科技种子基金支持;对由众创空间举办的创新、创业、创意大赛活动,给予每年总额不超过3万元的补助。
第八条其它技术研发、科技(专利)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等县级重点项目,按项目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项目经费支持。重大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
第三章技术创新扶持政策
第九条支持科技型企业。对获得重庆市科技型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新挂牌上市的科技型企业,按县政府有关政策给奖励。
第十条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给予每件1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对购买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专利所有权、使用权并实现转化生产的企业,按合同实际交易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商品化生产的自有发明专利产品、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单件专利产品年纳税额首次达到30万元以上,且未享受高新技术产品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按每件专利产品给予一次性产业化奖5万元。对获得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贷款贴息。
第十二条支持科技研发平台。对新成立的法人性质科研机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获得国家级、市级和县级科研平台认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获得市级知识产权试点企业、优势企业、贯标企业和县级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第十三条支持产学研合作。对纳入市级协同创新中心的企事业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组建博士后流动工作站、知识产权转移机构的企事业单位,给予一次性运行补助5万元。
第十四条鼓励科技人员创新。获得垫江县科学技术奖的企事业单位,主要完成人员所分配的奖金不得低于奖励总额的60%,按相关规定免缴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申报与受理
第十五条申报企业须在我县办理工商注册并纳税。
第十六条县科委依据本办法每年公开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途径、受理时间、审批流程等。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县财政局负责科技创新资金的监管,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收回财政资金,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县科委牵头组织实施,可依据本办法另行制定相应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高新企业认定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①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③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附:如何理解认定条件中提及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与主要产品(服务)?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是指对其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产品(服务)。主要产品(服务)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
附:认定条件中提及科技人员、职工总数具体包括哪些人员?
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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