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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宿迁市宿城区高新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发布时间:2018-06-22

2018年宿迁市宿城区高新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扶持力度,完善“小升高”奖补政策。制定出台《宿城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方案》,明确三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建立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每年培育入库企业6-10家,力争到2020年全区高新技术企业总数达到45家。对当年新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当年申报并获批的省高新技术产品,按照3万元/个标准给予补助。

政策依据:《宿城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

2018年宿迁市宿城区高新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附:国家高新企业认定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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