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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太仓市高新企业认定奖励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8-07-07江苏省苏州太仓市高新企业认定奖励优惠政策
江苏省苏州太仓市高新企业认定奖励标准:
⑴新认定的江苏省创新型领军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⑵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重点文化科技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苏州市创新先锋企业、省农业科技型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
⑶再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⑷新认定的江苏省科技型农业专业合作社给予5万元奖励;
⑹新认定的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
⑺获评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的,每只奖励1万元。
江苏省苏州太仓市高新企业认定奖励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高地建设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附:高新企业认定条件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①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③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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