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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阳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发布时间:2018-09-05

山西省阳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鼓励企业积极申报科技型企业。对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每家最高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民营科技企业一次性给予每家1万元奖励。

落实成果转化激励政策。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山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的比例提高到70%以上。专利技术或科技成果作价出资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国有企事业单位对职务发明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不作为工资总额基数。

政策依据:《阳泉市创新驱动奖补政策十四条》

编辑:蜗牛纳@纳杰软件著作权代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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