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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福州福清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发布时间:2018-10-172019年福州福清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发展创新型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创新型企业、省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纳入省里培育的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福州市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以上奖励在同年度内执行最高额度或补足差额。

政策依据:《福清市创新驱动发展科技配套奖补政策》
本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扶持对象为在福清市辖区内(含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保税港区)注册,缴税关系在本市,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专利服务代理机构和专利收储机构除外),对特别重大事项给予“一事一议”支持。实施中如遇国家、省、福州颁布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本政策由福清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2019年福州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和15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福州市创新驱动发展若干配套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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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专利代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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