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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操作细则

发布时间:2019-07-04

扬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操作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资金使用效益,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引导企业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开展科技创新,获取知识产权,推进技术成果转化运用,特制定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操作细则。

第二条奖励资金用于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工作。

第三条奖励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以下简称“高企”)。

第四条奖励资金为每家企业30万元(含市财政安排的高企入库先期培育资金),自高企认定当年起的3年有效期内,每年度奖励10万元。根据《扬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扬财规〔2018〕3号),入库企业获批高企的,自高企认定当年起,将30万元奖励资金扣除已拨付的市培育资金后,在3年有效期内分批奖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度奖励:

(1)在高企有效期内被取消高企资格的;

(2)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报送高新技术企业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3)企业年度研发费用未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的;

(4)连续2个年度未获得授权专利或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

(5)连续2个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达不到高企认定条件的;

(6)3年有效期到期不再申请高企认定的。

第五条高新技术企业年度发展情况报表填报失误,造成企业未能获得当年度高企奖励的,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企业虚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有关数据的,一经查实,取消年度奖励资金。

第六条奖励资金无需申报,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依照认定文件、上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年度发展情况报表,各地区科技、财政部门提供的企业发展现状及研发项目辅助账等情况,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拨付年度奖励资金。

第七条对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列入诚信体系“黑名单”,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同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并责令各地科技、财政部门追回骗取的资金。

第八条2017年及2016年第4批尚未兑现奖励资金的高企,按本操作规程兑现。

第九条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版权代理机构

来源:纳杰知识产权微信公众号(ID:najie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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