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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高新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支持企业健康发展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9-12-10

潍坊高新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支持企业健康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推动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体系建设,奋力推进潍坊高新区“三次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加大财政科技资金投入,重点用于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促进产学研合作和科技资源集聚,鼓励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支持科技创新创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支持的对象适用于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在潍坊高新区(含潍坊高新区滨海产业园)的企事业单位或其它经济社会组织,以及经潍坊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潍坊高新区“一区多园”管理模式的产业园区的火炬统计在统企业(仅限于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新认定研发机构、新授权发明专利,奖励额度为高新区政策规定上限的10%,奖励资金下达给分园区管理机构,由分园区管理机构向分园区火炬统计在统企业兑现奖励资金)。

第四条扶持资金综合运用无偿资助、后补助、股权债权投资、贷款贴息、奖励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支持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五条有关推进科技金融结合,鼓励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的政策,按照相关文件执行,本文件不再具体涉及。

第二章支持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第六条实施科技创新券计划。对区内企业向高等院校、与高新区管委会签署了合作协议的科研院所以及第三方机构购买检验检测、委托开发、研发设计、技术解决方案、知识产权、企业诊断、咨询和培训等创新服务,经评审认定后,每个企业每年给予最高30万元的科技创新券资金支持。

第七条实施高新区科技发展计划。通过专项资金的支持,孵化一批“种子企业”、培育一批“瞪羚企业”、壮大一批“科技小巨人”,为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

(一)支持科技创新项目研究与开发。实施科技创新计划,支持企业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对区内企业开展的关键核心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和产学研合作等科技创新项目,经第三方评价机构或专家评审后,给予最高200万元的项目资金支持。

(二)支持初创科技企业加快发展。实施科技创业计划,根据人才团队水平、技术研发能力、市场应用前景、融资能力等要素,对创新能力强、发展前景好的初创科技型中小企业,经第三方评价机构或专家评审后,给予最高100万元的项目资金支持。

(三)支持科技创新平台优化提升。实施科技创新平台计划,根据平台水平、实施成效、人才团队等要素,对企业独立建设或联合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共同建设的市级以上企业研发机构,经第三方评价机构或专家评审后,给予最高100万元的项目资金支持。

(四)支持科技惠民技术成果开发与应用。实施科技惠民计划,围绕医药卫生与人口健康、生态环境与可持续发展、教育信息与人口素质提升、节能减排、公共安全、城乡建设等相关领域,支持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企事业单位面向大众、服务民生,开发和应用一批先进惠民技术和成果,提升社会管理创新和发展水平。对技术或成果提供方,经第三方评价机构或专家评审后,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八条支持企业建立健全高水平研发机构。实施企业研发机构提升计划,鼓励企业组建认定市级以上企业科技创新“七平台”(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对当年度获批建设的以上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研发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资金支持;鼓励企业组建认定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对牵头组建并获批的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对参与建设的减半支持。(对同一企业先后获批建立多个同等级别研发机构的,只奖励一次)。

第九条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培育发展。落实执行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区内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非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资金奖励;对当年度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当年度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当年度入选的省创新百强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当年度入围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行业总决赛并获得资金奖励的科技型企业,给予1:1的匹配奖励。

第十条鼓励企业申报政府科技进步奖。对当年度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的企业,给予一等奖1000万元、二等奖30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当年度区内企业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的,给予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十一条推进实行企业技术合同登记制度。鼓励技术交易的法人和其它组织订立的技术合同向全国技术市场申请认定和登记,经登记和省科技厅认定核准后享受国家和省市有关优惠政策,未经认定和登记或者不予认定的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和省市有关优惠政策。法人和其它组织技术合同经全国技术市场登记和省科技厅认定后,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的5%给予奖励,一个企业同一年度内累计奖励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二条加快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一)设立专利资助资金。支持企事业单位增强知识产权的创造和保护能力,对当年度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1万元;对当年度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并获得受理的,每件资助1.5万元;对当年度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每个国家资助2万元,同一件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发明专利权的,最多按五个国家予以资助。

(二)鼓励企业提高知识产权的运用和管理水平。对当年度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当年度获得山东省专利奖特别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当年度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审核认证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给予1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企业以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的,按照获得省、市补贴后的实际支付利息剩余部分给予补贴,没有获得省、市补贴的按照每年利息总额的50%补贴,每家企业每年利息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贴息期限最长2年。

第十三条支持标准创制和品牌建设。对当年度牵头制定并获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按照标准数量,每项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参与制定并获批以上标准的企业减半奖励,单户企业同一年度内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当年度新获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当年度获得山东省著名商标、山东名牌产品、山东服务名牌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资金奖励;对当年度新认定的国际注册商标,给予官费50%的补助,单户企业一次性最高不超过40万元;对新并购知名国际品牌的,视品牌知名度和行业内影响力大小,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后给予100—300万元的奖励;对承担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承担国家标准化专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区内企业将企业标准转化为军用标准或制定军民通用标准的,给予5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获得服务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当年度获得中国质量奖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当年度新获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版权示范单位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三章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

第十四条支持各类创新创业平台载体建设。

(一)鼓励建设众创空间。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建设众创空间,对当年度通过国家级、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备案且正常运行的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给予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机构20万元、10万元的资金奖励。

(二)鼓励建设孵化载体。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对当年度被认定或备案为国家级、省级孵化器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100万元、50万元的资金奖励。支持孵化器加强高水平专业管理人才的引进和培育,组织参加国家和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人员培训,提升孵化服务水平。

(三)鼓励建设人才服务平台。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建设人才服务平台载体,对当年度通过的国家、省认定备案的院士工作站、“千人计划”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四)鼓励平台载体资质认定。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建设服务平台,对当年度初次通过CNAS(国家实验室认可)、CMA(国家实验室资质认定)、IDC(互联网数据中心运营)等资质认定的服务平台,给予2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建成启用的大数据、云计算平台取得“可信云服务”认证的,给予2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被国家质检总局或国家认监委认定为国家质检中心的,给予100万元的资金补贴;对被省质监局认定为省级质检中心的,给予50万元的资金补贴。

第四章促进产学研合作和科技资源集聚

第十五条支持招院引所集聚各类创新资源。鼓励潍坊市以外的省级以上科研院所,教育部确定的“985”“211”大学、列入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国外知名高校及其它的省部属高校,世界500强及国内外行业领军企业等单位来区设立研发机构和大学科技园。对来区单独建立或依托本地企业合作建立的各类专业技术研究院(所)、研发中心、技术转移转化中心等技术研发机构,经市招院引所有关奖励考核认定及专家评价后,给予2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鼓励区内园区和企业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模式,建设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支持区内企业联合国内外高校院所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对当年度新认定为国家级科技合作基地的区内企业,给予2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当年度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区内理事长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以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形式申报区科技计划项目的,优先给予支持。

第五章加强创新政策统筹协调

第十七条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协商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协同推进全区创新驱动工作。

第十八条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企业管理制度,依法、诚信经营。当年度无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违法案件、重大社会治安责任事故,无信用失信行为。

第十九条科技创新券、科技发展计划、专利资助资金为财政科技专项类资金,根据相关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执行。项目承担单位要规范财务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确保专款专用。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将停止拨款、终止项目、追回资金,并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项目承担单位在3年内不再享受高新区各类资金支持,不再推荐申请市级以上政策。

第二十条确立奖励类资金与社会贡献相对等的责任机制,强化企业发展使命和社会责任。对享受《潍坊高新区关于支持新型高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和《潍坊高新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支持企业健康发展暂行办法》政策扶持的企业,其年度奖励资金总额以评奖当年企业上缴的增值税和所得税总额地方留成为上限。对企业已享受的高新区优惠政策从企业上缴税金总额中予以扣除。对当年度新备案或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众创空间、孵化器的奖励,知识产权奖励不受此条款限制。对享受例外条款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知识产权奖励的企业,享受本政策奖励后,以后年度上缴的增值税和所得税总额地方留成增长率达不到全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平均增幅的,取消当年度申报高新区优惠政策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潍坊高新区科技局负责解释。潍坊高新区财政局负责奖励预算指标的下达和预算管理;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分工,负责对口业务的办理,负责奖励资金的兑现;潍坊高新区财政局、审计局及相关职能部门对有关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同一单位、同一条款内的同类事项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

第二十三条如本办法相关条款与上级政策相抵触的,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止到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月1日后符合本办法中奖励条件的同样适用。

知识产权贯标奖励政策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版权代理机构

来源:纳杰知识产权微信公众号(ID:najie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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