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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永定区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5-16

张家界市永定区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积极鼓励我区科技创新和发明创造活动的开展,提高我区专利申请数量和质量,扶持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好的企业,促进我区自主创新和社会经济发展,根据永定区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方案,特设立“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政府设立“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专项用于专利申请补助,从“科技三项经费”中列支。

第三条专利资助申请资金主要用于在本年度内发明创造确因经济困难无法全额承担申请费用的国内外专利申请,均可依照本管理办法提出申请资助。

第四条专利申请资助资金遵循公开公正、专款专用、重点扶持、无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资助对象指本区行政区内的专利申请人,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包括在本区投资,有固定住所和场所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专利申请资金的资助标准为:国内发明专利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每件资助3000元,非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每件资助1500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职务发明专利每件资助400元,非职务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00元;发明创造申请国外专利的每项资助人民币不超过1万元(一项发明申请多国专利的最多不超过2万元)。

第七条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资助申请人必须是专利申请人;

2、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实际受理的专利项目;

3、专利权属明确。

第八条申请资助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专利,应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且符合国家的产业发展方向;申请资助的外观设计专利,应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申请发明专利和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可获得优先资助。

第九条凡申请专利资助资金的专利申请人,应向区知识产权局提交如下材料:

1、填写《永定区专利申请资助审批表》,一式二份。

2、相关国家或地区专利受理或审查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进入实质审查通知书和专利申请请求书复印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复印件并提交原件验证。

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张家界市专利代办处或省内专利代理机构开具的当年缴纳专利费用发票和专利申请受理书复印件,并提交原件验证。

4、职务专利申请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个人专利申请须提交本人身份证或工作证复印件。

第十条专利资助资金的申请实行全年受理,年终审批。

第十一条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向区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应材料,经区知识产权局审查后,核定资助金额,签发付款凭单并发放资助资金。

第十二条经批准资助的专利申请由区知识产权局公布并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

第十三条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所提供的资料和凭证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将取消其专利申请资助资格,资助资金全额追回上缴区财政,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区知识产权局加强对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受理:

1、不符合申请条件;

2、不属于资助范围;

3、未按规定填写申请表;

4、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区知识产权局、区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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