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专利资助及高新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发布时间:2018-04-17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专利资助及高新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1.鼓励发展创新型企业。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重点支持领域高新技术企业,每家奖励15万;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每家奖励2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20万和5万。
2.鼓励科技企业上市。鼓励科技企业做大做强,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中小企业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和境外上市。对列入上市辅导计划的企业,优先推荐其申报国家、省级科技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实施市科技项目和自主创新项目。对科技型、创新型上市企业,上市挂牌后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
3.鼓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国家重点领域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示范(试点)企业研发费用支出应不低于销售收入的5%,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大中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应不低于3%。年研发经费投入超过1亿元的,奖励50万元;超过5000万元的,奖励25万元;超过3000万元的,奖励15万元。研发经费以统计局统计数据和审计报告为准。
4.鼓励企业承担重大项目。对承担国家863计划、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高新技术产业化及示范工程等项目和省科技研究、科技攻关、高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等项目的企业,按上级要求或合同予以配套。对国家重点火炬计划、国家火炬计划、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分别资助15万元、10万元、10万元。
5.鼓励加快新产品开发。鼓励企业积极申报浙江省新产品计划,加快新产品开发力度。对当年新产品产值5亿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1-5亿元的,奖励8万元;0.5-1亿元的,奖励5万元;0.2-0.5亿元的奖励2万元。新产品产值以统计局最终统计数据为准。
6.鼓励创新成果奖励。凡在区内实现产业化的科技成果,新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一、二等奖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新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或部级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和20万元奖励;新获得市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省级优秀新产品新技术奖一等奖的给予5万元奖励(同一成果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奖励,先后获得两种及两种以上奖励的,奖励差额部分)。奖励单位为第一承担单位。
7.对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8.实施专利战略。企业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经授权后,除按省、市规定资助外,另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分别为发明专利每件3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1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500元。同时企业授权发明专利后,凭发票再给予报销第1年和第2年的发明专利维持费。对年专利申请量达到10件的,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奖励,每增加10件,追加5000元奖励。对年专利申请量达到20件以上,同时比上年申请量增长30%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对在我区专利代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专利中介机构给予一定的奖励。对新认定的被评为省级专利示范企业资助10万元,市级专利试点企业资助6万元。
9.实施名牌战略。当年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各资助20万元,省级名牌、著名商标、知名商号各资助8万元,市级名牌、著名商标、知名商号各资助3万元。同一档次品牌一家企业均只奖励一次。
政策依据:《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创新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区的若干扶持政策》
说明:本政策自2013年发布,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上该政策依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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