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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潮州市高新企业认定奖励政策:企业首次认定补助20万

发布时间:2018-02-27

广东省潮州市高新企业认定奖励政策:企业首次认定补助20万

为促进创新发展,潮州市政府制定的潮州市高新企业认定奖励政策明确规定了潮州市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的奖励标准。

在潮州市高新企业认定奖励政策中明确规定:

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给予财政补助20万元;原高新技术企业再次申请认定的,给予财政补助10万元。认定申请经市科技局推荐上报省科技厅后,即可享受补助经费的5 0%;通过认定后再补助5 0%。补助资金按照市县联动原则,市直企业补助由市承担,县区所辖企业补助由市承担4 0%、县(区)承担60%a〔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政策依据:《潮州市促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

广东省潮州市高新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附件:《潮州市促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省加快创新驱动发展有关文件和市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促进我市创新发展,特制定以下若干措施。

一、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给予财政补助20万元;原高新技术企业再次申请认定的,给予财政补助10万元。认定申请经市科技局推荐上报省科技厅后,即可享受补助经费的5 0%;通过认定后再补助5 0%。补助资金按照市县联动原则,市直企业补助由市承担,县区所辖企业补助由市承担4 0%、县(区)承担60%a〔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二、实施企业研发财政补助。落实省财政激励引导企业普遍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对已建立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并开展研发活动的企业,在认真核实基础上,根据企业研发投入情况对企业实行普惠性财政补助。研发投入费用500万元及以下的,最高可补助10%;超过500万元部分,最高可补助5%;补助最高金额不超500万元。具体补助比例根据当年企业申报情况、省财政资金安排额度及市财政支持力度确定。(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负责)

三、设立市级重大科技专项。围绕全市优势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专业镇创新发展示范、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的需求,在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中设立重大科技专项,每项支持额度30-100万元,每年支持30项以上。(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

四、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对申报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经市科技局推荐上报到省科技厅的,择优给予一次性20万元经费补助;对首次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初创期一次性20万元经费补助。(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

五、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认定为市级工程中心的择优每个给予10万元建设经费补助;对首次通过认定的省级以上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经费补助,经省级认定的补助20万元、国家级认定的补助30万元。(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负责)

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补助。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市财政给予一次性3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每个补助30万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每个补助60万元。众创空间按相同级别科技企业孵化器1/3的标准给予补助。(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

七、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补助。经市级以上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对新入驻的企业给予租用面积每平方米10元/月的补助,补助期不超过2年,每家企业补助面积孵化区不超过50平方米、加速区不超过200平方米。(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

八、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用地政策。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的前提下,优先保障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用地。在不改变科技企业孵化服务用途和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前提下,其载体房屋可分割进行产权登记并出租或转让。(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九、实施科技创新券后补助政策。中小微企业向高校、科研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等单位购买科技成果或研发、检验检测等技术创新服务,以及为建立研发机构而购买研发设备等研发活动,可申请创新券后补助资金,最高补助30万元。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及培育库入库企业。(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实施普惠性科技金融补贴。建立普惠性科技金融补贴制度,开展中小微科技企业信贷风险补偿金试点;开展科技信贷贴息,对高新技术企业及基础性、前沿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重大科技项目给予一次性贷款贴息支持,单个项目最高可贴息30万元;鼓励发展科技保险,对购买科技保险的企业每年按险种给予30%-70%的保费补贴,每个险种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万元。(市科技局、市政府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一、加大科学技术奖奖励力度。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的项目,每个项目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二、实施专利激励计划。实施市知识产权专项计划项目,推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实施,对启动贯标项目的企业,每家补助6万元;对认定为市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每个工作站补助3万元;对符合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贴办法的,每项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额的1%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符合潮州市专利保险补贴办法的,每项按投保人购买专利险种实际支出保费的50%补贴,最高不超过1万元;扶持开展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活动,最高补助不超过3万元。(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三、开展专利资助及奖励。对获得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每项资助100元(应提供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对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申请每项最高资助3000元;对获得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每项最高奖励5000元;对获得受理且有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检索报告的PCT国际专利申请,单位的每项资助1万元,个人的每项资助5000元。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或外观设计奖金奖的每项奖励20万元,获得优秀奖的每项奖励10万元。对获得广东专利奖金奖的每项奖励10万元,获得优秀奖的每项奖励5万元。设立潮州市专利奖,包括潮州市专利金奖、潮州市专利优秀奖及潮州市优秀发明人(设计人)奖。获潮州市专利金奖、潮州市专利优秀奖的每项分别奖励3万元和1万元,获得市优秀发明人(设计人)奖的每人奖励5000元。(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四、鼓励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对2015年至2017年(包括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实施技术改造且取得新增财政贡献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从项目完工的下一年度开始连续三年,按企业技术改造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中省级分成部分的6 0%、市级分成部分的5 0%、县(区)级分成部分的40%对企业进行事后奖补,企业获得事后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十五、鼓励引进优质创新资源。引进国(境)外著名高等院校和双一流大学(国内985高校、211工程大学)、国家重点科研院所来我市举办分校、分院、研究生院,或引进国家重点实验室与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市财政给予最高5000万元的一次性专项补助,并在土地征收、配套建设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做到一校(院、室、中心)一议、特事特办。对引进国家重点实验室与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根据实际投入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5 0%,且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专项资金补助。专项资金根据研发机构建设和运作情况分期拨付,机构注册落户后拨付2 0%,机构主要设备和人员进驻后拨付4 0%,机构达到协议所规定的验收条件后拨付40%a(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六、加大创新人才和团队引进力度。加大国家“千人计划”、广东省“珠江计划”、“扬帆计划”等人才项目的高层次人才或团队的引进力度;每成功引进1个团队,市财政同时给予用人单位一定补贴支持。对于入选上述人才项目的高层次人才和团队核心成员,本人及家属入户予以及时办理、子女入学给予优先安排、就医看病开通绿色通道服务。支持企业引进产业发展急需的创新人才和科研团队。(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七、引导科技服务机构规范发展。探索建立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与公共服务平台备案和公开制度。对提供技术支持、检验检测、研发服务、咨询服务、创意设计等专业化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经省级以上首次认定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经费支持。(市科技局、市质监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八、提高项目承担单位的自主权。简化市级财政科研项目预算编制,将直接费用中多数科目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最终结余资金可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承担项目人员的人力资源成本费可以从项目经费中支出,一般项目不超过该项目经费的4 0%,软科学研究项目和软件开发类项目支出比例不超过该项目经费的6 0%。劳务费预算不单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加大科研人员的激励,绩效支出不单设比例限制,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管理。(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本措施各条款牵头部门负责制定出台配套的实施细则。期间国家、省相关政策发生变化的,按其规定执行。各县(区)可参照制订相应促进措施。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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