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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高新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发布时间:2018-04-27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高新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建立高新技术企业梯度培育制度。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库,对首次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补助5万元。对当年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重新认定的减半奖励。对区外整体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优先安排用地,从迁入年度起连续3年按企业每年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全额奖励企业。设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台阶奖,对年销售额首次达到4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30万元、40万元。
加强科技企业奖励扶持。当年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5万元;当年被评为省级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或省级管理创新示范企业,奖励10万元。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省级、绍兴市级、区本级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企业,奖励10万元。参加国家、省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给予1:1配套奖励,符合相关科技计划要求的,给予优先立项。
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区本级研发机构(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研发中心、企业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2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经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获得的上级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资助。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被认定为各级各类研发机构的就高执行。
完善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围绕四大千亿级产业集群和八大优势细分产业集群,大力培育发展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公共科技创新平台),每家奖励100万元、50万元。完善双创载体投融资功能,允许各类政府投资引导基金采取参股方式,引导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民间投资机构等共同组建孵化投资基金,通过“孵化+创投”的服务模式,对在孵创业项目进行天使投资。
政策依据:《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力补齐科技创新短板的若干政策意见》
本政策意见自二○一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本文地址:http://www.bjnajie.com/a/gxqyrd/25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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