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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发布时间:2018-05-14

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为加快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步伐,实现产业倍增的发展目标,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结合园区实际,规定了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企业认定奖励的具体标准,如下:

支持企业建设技术平台。当年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检测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平台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并开展实际工作一年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建站补助。

支持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关专业秘书处或主席单位的园区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承担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主任单位的园区企业,一次性奖励25万元;承担国家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主任单位的园区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首次牵头成功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园区企业,每一项标准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奖励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对经省科技厅认定、科技部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3万元;当年高新技术企业到期并通过复审的企业奖励1万元。

政策依据:《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转型升级促进产业倍增的意见

高新技术企业

附:高新企业的认定条件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①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③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版权代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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