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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高新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发布时间:2018-05-21重庆市涪陵区高新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快培育一批科技创新型领军企业。

激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运用普惠性政策,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支持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力度。完善企业研发费用计核办法,优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办理流程。鼓励规模以上企业每年从销售收入中提取3%-5%作为研发准备金,税前按实际支出额进行加计扣除并按其新增研发投入的10%给予奖励。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按其新增研发投入的15%给予奖励。鼓励区内企业争取市级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的市级科技计划中市场类科技项目和企业牵头实施的项目。
完善创新产品及服务扶持政策。建立重大新产品研发成本补助政策,对市场认可并经专业评定的市级新产品,连续两年按新产品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财政补助;对具有发明专利的市级重大新产品,补助时间延长至3年。单品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市级重大新产品,按实际销售额0.6%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纳入涪陵区重点新产品产业计划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计划的项目,按项目总投资5%、最高50万元给予补贴。落实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扶持政策,对采购使用我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单位按其采购额5%、最高100万元给予补助。健全优先使用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政策,每年小微企业直接或间接获得政府采购合同金额不少于总合同金额的20%。
强化国有企业的创新绩效考核。推动区级国有重点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每年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不低于10%的比例建立国有企业技术创新专项。通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资本金注入、无息和低息借款等方式,鼓励更多国有企业创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机构。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创新的第一责任,加大对国有企业创新成效的考核权重,完善国有企业研发投入视同利润的考核措施。国有企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作为企业上缴利润抵扣项。在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开展科研人员等骨干员工持股试点,持股比例上限为30%。
加快培育科技创新型领军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实施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支持招商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引导存量企业转型升级为科技型企业,将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纳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并通过专项创新券予以扶持。参照全市科技型企业和科技小巨人标准,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企业自主创新引导专项、产业技术创新资金等政策,促进全区中小企业科技成果转化达30项以上。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每三年继续保持认定的,奖励5万元。被认定为国家级、市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被认定为市级高新技术产品和重点新产品,均奖励2万元。
政策依据:《中共重庆市涪陵区委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努力建设创新型城区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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