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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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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丰都县高新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发布时间:2018-05-30

重庆市丰都县高新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一)鼓励规模以上企业每年从销售收入中提取3%-5%作为研发准备金,税前按实际支出额进行加计扣除,并按其新增研发投入的10%给予奖励。

(二)对市场认可并经专业评定的新产品,连续两年按新产品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财政补助;对具有发明专利的重大新产品,补助时间延长至三年。

(三)对采购使用我县首台(套)按《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中确定的重大技术装备的单位按其采购额给予一定比例补助。

(四)支持科技创新服务载体建设。对通过县级验收的众创空间,一次性补助5万元;通过市级验收的众创空间,一次性补助10万元;通过国家级备案的众创空间,一次性补助20万元。通过市级验收的星创天地,一次性补助10万元。通过市级认定并验收的孵化器,一次性补助20万元;通过国家级认定并验收的孵化器,一次性补助50万元。

(五)对首次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助;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重点新产品),一次性给予3万元资助;对首次注册入库的科技型企业,一次性给予1万元资助。

(六)支持科技研发平台建设。对在丰都建立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分别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资助;对在丰都建立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资助;对在丰都建立新认定的产业技术研究院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助;对新批设立在丰都的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助。

(七)支持创新人才和团队引进。对企业直接引进并签订工作合同的博士,5年内在丰都服务期间按1.2万元/人·年的标准逐年发放工作津贴给个人。对企业引进在丰都服务三年以上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安家补助;对企业引进在丰都服务三年以上的国家引进海外高层人才计划(千人计划)人选,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获得者前三名主要完成人,国家“863”、“973”重大科研项目主持人,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长江学者”等人才,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安家补助;对企业引进在丰都服务三年以上的“百千万人才工程”地方部门人选、省(市)“千人计划”入选者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术带头人,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安家补助。对企业引进在丰都服务三年以上的专家型高级管理人员,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安家补助。

引进的创新人才可享有科研经费补助(实行协议工资或年薪制的除外)。发放时间最长5年。第一类人才每月补助3000至5000元;第二类人才每月补助1000至3000元;第三类人才每月补助1000元以下。

引进人才在丰工作期间获得国家级、市级政府性科研成果奖励及与科研成果相关的奖励,按1:1配套经费补助。引进人才新荣获国家级科技奖励一、二、三等奖,市级科技奖励一、二、三等奖的,分别按照国家级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市级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标准给予经费补助。同一成果获两种以上的奖励,按最高奖项给予经费补助。

对引进人才带技术、带项目在我县新领办高新技术企业,经评审后可给予不超过其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创业补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50万元。对带高新技术研发成果、专利技术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人才或团队来丰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生成重大项目并带动新兴产业,经评审后给予最高500万元的项目综合补助,最高不超过投资额的1%和实际产生地方留成部分税收的50%。

(八)支持产学研协同创新与科技合作。支持在我县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及国内外科技合作产生的重大成果产业化项目。

(九)支持企业在制造水平提升、研发能力提升、节能减排、专业化发展等方面实施技术改造的项目。

(十)支持企业或相关单位围绕全县特色效益农业、现代农业等方面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新品种进行示范推广,并取得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农业科技示范项目。

(十一)设立丰都县科技研究与开发经费。围绕我县重点产业共性关键技术创新、社会民生科技创新、科技研发平台/科技服务平台/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农业科技创新、自主创新引导等方面,采取下达实施科技计划项目的方式,提高企业或产业的科技支撑能力。

(十二)配套600万元设立1000万元的丰都县创业种子投资基金,采取免息信用贷款和公益参股的方式对科技型小微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扶持。

政策依据:《丰都县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重庆市丰都县高新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附:高新企业认定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①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③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附: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还需经过税务机关审批才能享受税收优惠吗?

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税务总局2015年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明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一律实行备案管理方式。因此,企业在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不需经过税务机关审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要求备案即可。

附:企业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税务机关从何时开始追缴其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安全等应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附: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企业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将如何处理?

根据《认定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税务机关在接到认定机构通知后,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PS:了解更多高新企业认定奖励政策,欢迎关注纳杰知识产权微信公众号,点击菜单栏目下的“高新奖励”进行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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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版权代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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