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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州兴化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8-06-27

江苏省泰州兴化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型企业奖励。对首次被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分别按国家级(含三部委认定)12万元、省级2万元给予奖励,对重新认定为国家级的按首次奖励额的50%给予奖励;认定为省级民营科技型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

高新技术产品奖励。获批省级以上重点新产品、高新技术产品、自主创新产品,分别按国家级2万元、省级1万元给予奖励;对通过江苏省生产力促进协会或全国性行业协会组织评价的科技成果,评价为国际领先、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国内先进的科技成果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

政策依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兴化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州兴化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优惠政策

江苏省高新企业认定申报范围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的居民企业;

(二)凡2015年经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认定或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认定办法》的规定,至2018年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满。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三)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再进行认定申请。企业应按照《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苏高企协办〔2017〕6号)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更名材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失效的,不再办理更名手续。

江苏省高新企业认定申报批次及时间

高新技术企业采取常年申报、集中受理、定期评审的方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集中受理各市、县科技局(科委)、国家和省级高新区报送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6月15日、7月16日、8月15日,申请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申报批次。企业向所在地科技局(科委)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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