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杰知识产权公司logo
纳杰知识产权

国家知识产权正规备案单位

专利申请专利申请 商标注册商标注册 高新认定高新认定 知识产权贯标IP贯标

纳杰24小时咨询热线

纳杰官方微信公众号

官方微信
高新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您的位置:主页 > IP资助 > 高新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发布时间:2018-04-11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设立依据。根据《中共海曙区委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中国制造2025”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见》(海党〔2017〕43号)文件精神,设立海曙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根据《宁波市海曙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海财〔2015〕47号)和《海曙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海科〔2017〕22号)文件要求,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海曙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来源为海曙区本级财政安排资金,用于企业重大产业技术创新、企业研发经费投入、研发机构建设、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

第三条补助对象。在海曙区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应具备承担项目的技术创新能力、较好的管理水平和健全的财务核算管理体系。

第四条使用原则。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公平、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补助标准

第五条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一)重大产业技术创新项目补助:

对列入重大产业技术创新专项的项目,按不超过项目实际研发投入的20%给予经费补助,原则上在项目立项后先给予每个项目补助经费总额60%的补助,待项目结题并通过验收后再安排剩余40%的经费,单个项目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二)企业研发经费补助:

按核定的R&D经费支出额乘以补助比例率得出的补助额给予补助(其中经认定的规模以下创新型初创企业补助比例率提高一倍)。企业研发经费补助每年受理一次,每家企业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产业技术研究院补助:

合作共建产业技术研究院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补助。

企业研发机构补助:

省级、市级企业研究院,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00万元的补差补助;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80万元和30万元的补差补助;区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补助3万元。

企业近年收购或设立海外研发机构,按不超过合同金额或实际投入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

高新技术企业补助:

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认定当年给予10万的补助。

第三章补助条件

第六条申请条件。

(一)申请重大产业技术创新项目补助:

1.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市场营销体系较完备,年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盈利能力较强,商业信誉较高;对于转型升级的企业,可以母公司营业收入为参考依据;对新成立的(满一年以上)从事对产业技术提升有重大意义、技术水平在国内外处于领先地位、研发团队实力强的,可以注册资金在2000万元以上为参考依据;

2.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有比较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3.拥有项目相关知识产权,产权清晰;

4.重视研发工作,近三年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4%。

5.申报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的项目符合科技局当年制定发布的项目指南目录;

(2)项目研发投入在500万元以上,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技术有重大创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能够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技术提升中发挥支撑带动作用;

(3)项目资金预算合理可行,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4)项目负责人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一定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并具有完成项目所需要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二)申请企业研发经费补助:

1.经审核后的上年度R&D经费支出超过100万元且占当年销售收入4%以上、当年有专利(著作权)申请的企业;

2.企业具有健全的财会核算和管理体系;

3.企业纳税信用良好,无财政资金使用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4.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部归集研发费用。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部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或未达到规定支出比例的,不能享受研发经费补助政策;

5.研发经费界定:

(1)研发经费,即R&D经费,指“研究与试验发展”类的科技活动支出,分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三大类型。具有四个基本要素:创造性、新颖性、运用科学方法、产生新的知识或创造新的应用。

(2)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

①人员人工费用

包括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②直接投入费用

直接投入费用是指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

——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检测、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

③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折旧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④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软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许可证、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⑤设计费用

设计费用是指为新产品和新工艺进行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规程制定、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包括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产品进行的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

⑥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

装备调试费用是指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研制特殊、专用的生产机器,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归集范围。

试验费用包括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田间试验费等。

⑦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研究开发活动成果为委托方企业拥有,且与该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

⑧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上述费用之外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申请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补助:

1.市级以上企业研究院、市级以上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按上级相应认定管理办法申报认定,以各级认定文件为准。

2、企业合作共建产业技术研究院补助条件:

(1)产业技术研究院依托单位须为在海曙区域内注册的企业,属我区重点发展的优势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合科技实力较强,掌握产业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拥有本领域的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等原创性成果3项以上;

(2)依托单位能够为产业技术研究院提供充足的建设、运行和研究、试验费用,研发经费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不低于4%;

(3)依托单位从事本领域科学研究3年以上,具有相对集中稳定的研究方向,应用基础研究能力较强,建有市级以上研发平台(市级以上工程技术中心、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和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近3年承担市级以上科研项目、获市以上科技奖励不少于3项;

(4)依托单位须拥有一支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水平高的科技创新队伍,固定研究人员不低于30人,其中硕士以上学历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不低于三分之一,一般应拥有具有较强行业影响力的学者或相当层次及以上水平的学术带头人;

(5)依托单位拥有相对集中的科研场地,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不包括中试场地);具备先进、完备的科研条件和设施,用于科研的仪器设备(包括农业科研基础设施)总值一般应在1000万元以上;

(6)产业技术研究院应具有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积极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科研合作,能够对外开放并发挥行业带动和辐射作用。

3.申请海曙区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补助条件:

(1)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企业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农业类不低于2%),或上年度技术开发费投入超过100万;

(2)企业高度重视技术创新工作,能为中心建设提供基本的研究、开发和实验条件,配备有基本的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和相应的研发场地;

(3)中心组织管理体系健全,制定研究开发项目立项报告、研究开发投入核算体系、研究开发人员绩效考核奖励等制度,直接从事研发的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或者占上年度月平均职工人数的6%以上;

(4)研究开发水平在区内同行处于领先地位,近3年在其主要产品技术领域每年有专利申请,并至少拥有1项发明专利,或者2项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年均自主开发新产品在1项以上;

(5)已认定为区级以上工程中心的企业的关联企业,除产品及技术研发内容有本质区别,以及研发团队及研发设备、场地可明确区分外,不予受理;

(四)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补助: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上级相应认定管理办法申报认定,以认定文件为准。

第四章申报程序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向所在镇(乡)、街道、园区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经所在镇(乡)、街道、园区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区科技局。

第八条申报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报海曙区重大产业技术创新专项应提交以下材料:

1.海曙区重大产业技术创新专项项目申报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查新报告;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纳税证明;

4.企业上三个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损益表);

5.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的项目需提供科技合作合同(协议)。

6.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7.其他相关材料。

(二)申报海曙区企业研发经费补助资金应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海曙区企业研发经费补助资金申请审批表和企业研发经费用结构明细表。

2.企业营业执照和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研发经费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等附件材料。

3.其他相关材料。

(三)申报海曙区产业技术研究院应提交以下材料:

1.海曙区企业产业技术研究院申请表;

2.海曙区企业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可行性报告;

3.场地及研发设备等有关证明;

4.研发人员学历、学位等复印件。

5.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申报海曙区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应提交以下材料:

1.海曙区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申请表;

2.海曙区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可行性报告;

3.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申报企业收购或设立的海外研发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1.海曙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项目申请表:

2.境外相关登记注册证明;

3.收购合同、支付凭证或投资证明;

4.场地及研发设备等有关证明;

5.研发人员学历、学位等复印件。

第五章审核和拨付

第九条区科技局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区财政、组织专家(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确定资金补助对象和额度,在区科技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第十条公示期限结束后,如无异议,区科技局与区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专项资金文件。

第十一条区科技局按照文件要求,将专项资金拨付给各镇(乡)、街道、园区或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凭有关文件到各镇(乡)、街道、园区或主管部门办理拨付手续。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区科技局主要负责项目的政策指导,确定支持的方向、重点及项目,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进行考核。区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预算安排、核算、拨付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偷税欺骗等重大事故或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大量空置土地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不享受本政策。

第十四条企事业单位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外,处该单位两年内不得享受财政补助资格的处罚。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所涉补助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知识产权代理公司

本文地址:http://www.bjnajie.com/a/gxqyrd/2412.html

纳杰知识产权微信公众号

相关阅读:

北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浙江省杭州临安市高新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高新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浙江省丽水市各区县高新企业认定奖励政策汇总

上一篇:北京市朝阳区2018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通知
下一篇:浙江温州瑞安市高新企业认定奖励奖励政策
Copyright 2020-2022 北京纳杰知识产权版权所有 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3号新世界中心写字楼B座718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