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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高新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发布时间:2018-03-30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高新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凡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国家级35万元、省级20万元、市级10万元、县级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被认定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年度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增长率排名前五和高新技术产业(制造业)化项目投资额排名前五的企业分别给予每家企业奖励5万元。

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科技经费使用合理规范并实行单独建账列支的企业,其当年研发费用由县税务主管部门提供数据,经县科技局核定,给予企业相应的超额累进式奖补,奖补额不超过50万元。具体为:规模以上企业备案的年度研发费用在400万元及以下的给予5%的奖补,超过400万元至1200万元部分给予1.5%的奖补,超过12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给予1.25%的奖补,超过200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1%的奖补;规模以下企业奖补比例相应提高0.5个百分点。
对建成的使用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在孵项目(团队、企业)3家以上的众创空间,给予一次性的基础服务设施补贴和连续三年的50%房租(区域均价)补贴,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50万元。一次性的基础服务设施补贴分为三档:1、对建成使用面积3000平方米及以上且在孵项目(团队、企业)3家及以上的众创空间,给予一次性的基础服务设施补贴30万元;2、对建成使用面积4500平方米及以上且在孵项目(团队、企业)5家及以上的众创空间,给予一次性的基础服务设施补贴50万元;3、对建成使用面积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在孵项目(团队、企业)7家及以上的众创空间,给予一次性的基础服务设施补贴70万元。支持众创空间开展具有全国性、行业性影响力的创新创业服务活动,对经县科技局备案并通过评审的活动按运营商实际支出的5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对创业孵化成果显著的运营商给予奖励,在孵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一家企业,给予运营商奖励10万元。企业在孵期间获得社会投资机构投资的,按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予以奖励。
政策依据:《青田县创新强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高新认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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