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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龙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发布时间:2018-03-30
浙江省丽水龙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大力培育科技创新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丽水市高新技术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5万元、3万元;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规上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当年纳入高新技术产业统计范围的企业增加值增长率进行综合排名,对前五名的企业,给予每家5万元的奖励;对前15名的企业,优先给予市本级各类科技项目立项支持。
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强化新产品计划对中小企业产品和技术创新的政策引导作用,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对新列入省新产品研发计划并取得鉴定证书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奖励,其中当年该新产品产值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再给予3万元的奖励。对企业成功开展技术转移和技术合作的,按其履行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合同(设备转让金额不在此列)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在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登记备案)的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给予一次性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落实鼓励创新财税政策。全面落实国家鼓励企业创新的各项优惠政策,特别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起,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严格落实国家关于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拓展应用到中小企业购买技术和发明专利、企业在大学和科研机构设立实验室等支出领域。鼓励企业开展研究与试验发展(R&D)活动,经科技部门认定后,企业研发费用年度支出总额超过100万元的,给予研发费总额2.5%的奖励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完善科技创新券制度,将创新券适用范围扩大到检验检测、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研发设计等技术创新活动,优化创新券注册、申请、使用、兑现等程序。
政策依据:《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补齐科技创新短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高新认定代理
本文地址:http://www.bjnajie.com/a/gxqyrd/2352.html
来源:纳杰知识产权微信公众号(najie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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