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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永康市高新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发布时间:2018-04-28浙江省金华永康市高新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分别奖励200万元、50万元。对首次被认定为省级企业研究院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企业,奖励100万元。
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高新技术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高新技术研发中心仅奖1项)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分别奖励20万元。对首次被认定为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奖励10万元。对首次被认定为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和示范(中小)企业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
对科学技术研究计划项目(包括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重大、重点和一般省科研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金)项目、高新技术开发应用项目以及重点新产品、重点星火计划、重点火炬计划项目等,按上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
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重点技术创新专项或重点高新技术产品开发项目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与科研院校进行技术合作或引进高新技术成果,并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技术合同登记手续的,按照实际支付合作费或技术转让费的2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30万元。
对通过省级鉴定(验收)的装备类新产品,当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的,奖励生产企业30万元。
政策依据:《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发展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编辑:蜗牛纳@纳杰北京高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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