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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义乌市高新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发布时间:2018-05-02

浙江省金华义乌市高新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和支撑作用,加快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全面提高转型发展的质量与效益。经市委、市政府研究,义乌市制定了《关于实施科技创新五大工程全面提高转型发展质效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了义乌市高新企业认定奖励的标准,具体如下:

浙江省金华义乌市高新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培养和强化企业自主创新主体意识,鼓励企业主动吸纳科技创新资源,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大力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1.积极培育各类科技企业。优先培育物联网和云计算、新一代信息技术和软件、网络安全产业、工业机器人、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太阳能光伏、新材料产业、生物与新医药、高技术服务业科技企业。大力培育科技型小微企业,鼓励和支持申报各级科技型企业、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1)国内外知名行业龙头科技企业落户义乌,对其产品、技术、服务创新等予以奖励,最高给予5000万元的奖励;

(2)经认定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给予不低于B级的综合评价,优先安排工业用地;

(3)首次认定为省级科技型企业或农业科技型企业、省级创新型企业、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40万元、60万元的奖励;

2.鼓励发展各类科技研发机构。鼓励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领军企业、高层次人才团队等,面向我市互联网+、3D打印、创新设计、智能装备制造、生物医药、高技术服务等重点产业,设立研发机构。鼓励企业通过兼并或收购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研发机构,独资或联合设立研发机构,可根据业务需要在市外、国外设立研发分支机构。

(1)支持国内外500强企业、行业领军企业来义设立实验室、企业技术研究院、研发中心等各类科研机构,给予连续3年最高300万元/年的运行费补助;在科研机构内孵化项目的,优先给予科技创新基金投资;

(2)企业通过兼并或收购国外研发机构的,按并购研发机构总额,给予一次性贷款同期一年期基准利率的奖息,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获得上级补助的,同时按上级补助的1:1配套奖励;

(3)首次认定为省级、国家级企业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省级、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按投入技术、研发设备总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分别不超过200万元、400万元和400万元、800万元;

(4)首次认定为省级企业研究院的,按投入技术、研发设备总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400万元;首次认定为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的,同时按企业获得上级财政补助的1:2给予配套奖励;

(5)首次认定为省级、国家级行业研发中心的,按投入技术、研发设备总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分别不超过400万元、800万元。

3.鼓励企业加大科研投入。鼓励企业加大持续科研投入,加强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开展合作,引进先进、适用高新技术,开发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

(1)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产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照150%在税前抵扣;满足一定条件的仪器、设备可在税前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折旧;

(2)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鼓励企业参与技术成果竞拍,开展科技合作,立项、验收后按实际投入给予20%的创新券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20万元;

(4)设立每年不少于2000万元的企业科研投入奖励专项资金,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科技机构,按照科技企业认定情况、近三年的研发与试验发展经费(R&D)投入总额和占比,实行按企业规模分档竞争性奖励,分别给予前20名企业按比例奖励。

4.引导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企业、个人发明创造。鼓励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全面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开展贯标论证。鼓励企业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全面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争创自主知名品牌。鼓励企业实施标准战略,主动参与标准制修订,掌握行业话语权。鼓励和支持企业申报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鼓励各行业协会加强知识产权自律保护,开展知识产权预警分析,组织企业应对知识产权纠纷。

(1)对国内外授权发明专利给予奖励,国内发明专利每件奖励2万元、国外发明专利每件奖励5万元,同一件国外发明专利限奖励2个国家或地区,同一专利权人同一年度获得的专利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2)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获评省级、国家级贯标优秀企业的,分别奖励20万元、50万元;

(3)对首次认定为省级、国家级专利或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30万元、60万元;

(4)搭建义乌品牌企业展播平台,政府统一组织优秀品牌企业在央视等有影响力的媒体集中宣传,按企业实际投入广告费用的50%给予奖励。

编辑:蜗牛纳@纳杰北京高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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