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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高新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发布时间:2018-05-07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高新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增强经济发展实力。
引导、鼓励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不断加大科研投入,积极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进行折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
对于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技经费使用合理规范并实行单独建账列支的,其当年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剔除第(十五)条的技术合作费用),医化行业500万元以上(含,下同),橡塑行业200万元以上,新材料、机械、工艺等其它行业100万元以上的,经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审核,给予其技术开发费1%-5%的补助。技术开发费补助比例视当年全县企业技术开发费总额和县本级自主创新专项资金情况确定,一年一定,同一年度所有企业享受同等比例的补助。
企业首次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奖励10万元。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起,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惠政策。
企业首次通过国家创新型企业、国家产学研合作示范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的,奖励20万元;首次通过省级创新型企业、省级标准创新型企业、省级产学研合作示范企业、省级技术创新优秀企业认定的,奖励10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年内,本款奖励按最高额计奖,不累计计奖。
以县内企业为主体,首次通过国家工程技术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奖励20万元;首次通过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奖励10万元。县内企业为参与单位的,减半计奖。同一企业、同一年内,本款奖励按最高额计奖,不累计计奖。
政策依据:《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进科技进步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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